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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的本金从北京出发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确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固定电话、手机或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广告。

除此之外,明星代言广告等社会瞩目的热点问题也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普及,现行《广告法》中有许多规定赶不上快速形势发展的需要,垃圾广告日益泛滥。 垃圾邮件和邮件等已成为社会公害的广告行为需要由法律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邵亚光也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从这次征求意见稿来看,其实践意义可能并不大。 本来就没有关于如何处罚的规定,另外,谁来监督等一系列问题,很难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除了手机垃圾邮件外,现在各种广告的另一个弊端是虚假广告。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给大家带来了伤害,但据媒体报道,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使用错误的药物。

去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与七部委合作改善电视购物乱象,推出“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头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重大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首次确定了根据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文案,界定虚假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况,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定。

对虚假广告的处罚也作出了确定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况的广告等重要违法行为的,意见稿提出提高罚款幅度,两年内有三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除虚假广告外,意见稿中还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意见征稿要求广告推荐者在广告中推荐和说明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广告刊登者依法提供的说明文件,核对广告复印件,确认广告推荐者未采用的商品或者接受过的商品

“以前发生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但由于法律尚未制定,明星不承担责任。 很多只是媒体舆论的压力。 ”邵亚光表示,顾客心理可能是因为明星在做广告,所以更相信产品。 要知道,今后明星如果有虚假消息,明星也同样要承担责任。

标题:“新版《广告法》征求意见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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