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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婺妤郭玉志○梁伟

中国主席肖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证券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是鼓舞人心的大事,证券法修订的法理和逻辑以三个方面即公共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基本价值取向,较为有效地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进行行为统一监管。

“资本市场只不过是法治市场,法治强的话市场就会兴起。 ”肖钢表示,证券法的修改应着力培育和加强市场机制,制度安排应越来越多地侧重于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 修订后的证券法必须是市场运行法,而不是逐个市场管制法。

他表示,证券法进入修法过程,意味着进入各方面利益博弈的过程,将面临各种争论和不同意见。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证券法的法理和逻辑,这直接关系到证券法的法律品格和法律公正性。 ”

肖钢说,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学和逻辑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证券法必须以保护公共投资者的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或者说是价值追求。

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在一般化的交易条件下,证券市场中的交易关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关系的特殊性,普通民商事法难以处理证券市场的特殊问题,需要根据证券法的特殊规定进行调整。 此外,证券监管机构也不同于常规行政执法机构。 从国外经验看,各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都是集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权于一体的法定特设机构。

“肖钢阐述证券法撰改法理逻辑:保护投资者好处”

“由公共交易的特殊性决定,证券法必须以保护公共投资者权益为基本价值进行追求。 ”肖钢表示,证券法本质上是投资者保护法,希望此次证券法的修改能给广大公共投资者的保护带来新的突破。

对此,他提出了七项政策建议。

一是要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考虑将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大致提升为法律规范,确定代表人诉讼实施制度,从而建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审判结果的普遍适用规则,降低诉讼价格,及时获得赔偿。

二是考虑建立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证券法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公益诉讼的方法支持和帮助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

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即行政和解制度,并制定一系列和解实施细则,严格和解范围,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以防范“花钱买平安”的道德风险。

四、研究建立监管机构回购制度,在证券法上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职责和权力。 对欺诈发行、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监管机构经必要手续,直接责令违法主体回购发行或销售的证券产品,考虑将由此获得的不当利润“收回”,相应地建立司法机构直接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

第五,研究建立违约强制履行制度。 如果这次修订法能够建立监督机关责令履行约定、提出具体履行要求、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将是一大进步。

六、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自行补偿投资者的制度,且不剥夺投资者通过诉讼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的权利。

七、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借鉴成熟市场建立专业金融调解员制度,探讨独立公正的调解人比较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小额纠纷进行专业调解的方法,为快速有效调解纠纷提供制度基础。

其次,证券法必须以比较有效地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

肖钢表示,要使资本市场发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科技创新、增加就业、增加国民财富的积极作用,就必须搞活市场、焕发活力。 只有这样,资本市场的功能才能比较有效地发挥。

以比较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中心进行证券法的修改,要求在制度安排上重点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修订后的证券法是市场运营法,不是一个一个的市场规制法。 ”

他说,证券法的修改必须在培育和加强市场机制方面下功夫。 这就意味着创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有可能面临同样的市场机会,自主参与竞争。 必须确定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必须符合哪些规范性要求,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责任和后果; 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必须有高效便捷的法律途径,在依法实现对经营主体损害的权益救济的同时,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和制裁。

“肖钢阐述证券法撰改法理逻辑:保护投资者好处”

肖钢还表示,宽松的市场监管环境必须保障一系列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共投资者权益得到良好保障,监管自然可以放松。 但是,如果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不牢固、不充分,宽松的市场调控环境就不容易实现。

再者,证券法必须以行为的统一监管为大致内容。

肖钢表示,集中统一监管证券市场是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大体。 但实际上,属于证券性质的产品、属于证券业务的活动、属于证券交易的市场,存在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的现象。 债市、私人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等也是如此。

“当前,证券法的修订正面临着这种市场细分的现实,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监督不同的市场,实质上是同一性质的产品和业务实行不同的行为规则,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快速发展。 ”

肖钢提出,三中全会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中核心之一是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 规则的不统一影响了一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我国证券市场出现需要周期性清理整顿的问题也是根本原因”。

因此,他认为应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基本证券法,实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肖钢表示,在违背市场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如果容易引发监管套期保值,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市场制度都需要完善。 市场主体主管部门对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相关主体提出了特殊的管理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主体可以适用不同的市场规则。

“不同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能提出特殊的管理要求,但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并不意味着不遵守市场规则,这种关系必须解决。 在这次证券法的修改中,这些问题也必须观察和处理。 ”他说。

原文链接: finance./ stock/y/1129/023017472114.shtml

标题:“肖钢阐述证券法撰改法理逻辑:保护投资者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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