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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彪从北京出发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迎来三审,许多制度的修改备受瞩目。

昨天( 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根据会议日程,未来五天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迎来新的审议(三审)。 在这次提交的三审中,针对迄今为止讨论的公益诉讼主体的一家限定问题,出现了“有条件释放”。

根据三读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诚信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主体的新规定,业内人士并不完全同意。 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这样的修改只会改变马甲,诉讼主体也是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

三审修订草案涉及重要行业/

“保护环境还是迅速发展经济”已经不是难以回答的问题了。 今年7月,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指出:“在保护中快速发展,在快速发展中保护。” 这明显地变成了以前所说的“在快速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快速发展”的要求。

但是,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公布以来,至今已有23年未作实质性修订,其中一个条款与现有环境状况不一致。 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事业,国家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 在这两年中,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修正案,并于当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重要行业,由于在修订过程中没有进行实质性调整,行业对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草案不满意。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7月17日,再次向社会征求了一个月的公开意见。 与初次修订相比,此次修订“依法惩处”、“建立环境新闻共享机制”、“伪造或解聘环境保护数据”等规定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

但是,在业界关注的土壤保护、财政投入、地方执法权限等问题上,这两次修订实质上没有涉及。

一位不愿签署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环境保护法》还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最终出台可能还需要经过多次审议。

据了解,三审对这些行业略有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判断、修复制度,可以依法查封公司事业单位设施设备的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

公益诉讼主体“有限”开放/

在以往的环境保护法2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根据审查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境保护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限定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一家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很快就会引起各种质疑,一些专家认为是立法上的“倒退”。

三读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新的调整,根据草案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并连续五年以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信用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二审草案相比,从直接指定到设定条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业内人士对这项新规定并不看好。

“环保法修订草案迎三审 公益诉讼主体有条件放开仍存争议”

许昕认为,“五年”和“全国性社会组织”条件的限制,实际上只适用于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一家,甚至不符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表现良好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自然朋友。

全国范围内符合这两个标准的公益诉讼主体不多。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民政部相关人员曾在环境保护会议上发布过符合条件的“非领域性”机构,数量非常少,都有政府背景。

李刚解释说,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法律规定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没有限制,而且环境公益组织无论在哪个级别注册都是平等的,只要使命是环境保护,就应该拥有诉讼权。

对此,自然之友理事李波通过微博,对环境保护法三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提出了质疑。

一位民间组织人士告诉记者,我们在公益机构注册非常困难,存在很大障碍,不能说要求“全国性、五年以上”。

标题:“环保法修订草案迎三审 公益诉讼主体有条件放开仍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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