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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彪从北京出发

6月25日,《每日经济信息》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 )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仅限于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后,与该修正案的争议进行了比较,继续发酵。

6月27日,中国公益诉讼网聚集了自然之友、自然大学等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和行业专家,就正在审议的《修正案》中限定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条款进行了讨论。 他们认为,《修正案》的规定存在理论依据、立法不科学、实践操作困难等问题,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机构都应具备环境公益诉讼资格。

多个环境保护团体呼吁修订/

6月27日,中国公益诉讼网召开《〈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公益诉讼条款的讨论》新闻发布会,首要讨论焦点仍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中心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有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表示,与这几年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相比,这一规定非常落后。 他呼吁有关方面否决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的条款,呼吁合法登记的环境保护团体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公益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自然之友负责人介绍,6月26日,当得知修正案中有公益诉讼主体限制条款时,自然之友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紧急呼吁书,根据呼吁书,该条款将形成立法行为与司法、行政等工作的潜在冲突。 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确定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构和相关组织”。 该法律诉讼的副本仅限于机关的边界和类型,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规定》中进行定义; 有关组织交给司法和行政的具体裁量部门,进一步提出具体适用思路。

“环保组织再发难:环保法修正案存诸多问题”

但是,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环境保护联合会后,全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构将达到30多个,为什么只有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

马勇认为,只要主体资格完全开放,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公益诉讼,导致“滥诉”。

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不是非政府组织吗? /

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被指定为具有公益诉讼资格的唯一主体,曾一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6月27日,中国公益诉讼网在其官方微博上指出,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各地的分支机构,基本上是地方政府官员的组合,被称为伪非政府组织( ngo )。

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垄断性受到业界的质疑。

6月27日,一位名叫《落魄的书生周筱赖屃》的博主表示:“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单位会员成为主任委员需要30万的交际费。 自愿多付也没关系”的小文章,引起了大量转载。

记者在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的百度百科全书中找到了相关的详细介绍。 但是,在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的官网上,记者没有找到相关内容,其章程中只指出入会需要每年交纳会费。

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的会员名单也在考虑之中,《沦落书生周筱赖屃》博主周筱赖屃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中有污染公司,这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交换的嫌疑。

标题:“环保组织再发难:环保法修正案存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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