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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年3月31日,申报公司纳入特别检查范围。

国际奥委会审查公司财务报告的专项检查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向各推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业务相关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确定了审计涉及的13个具体事项。

《答复》指出,此次专项检查不仅要比较考核公司的年度报告,还必须涵盖ipo在考核公司的整个报告期,例如年度申报时,必须从年度到年度进行核查。 由于财务资料的更新,不在报告期内的会计年度不在自我检查的范围内。 而且,截至今年3月底,所有新申报的公司都在自查范围内,提交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交自查报告。

《答复》确定的13个方面的财务专项包括:发行人的义务、自查会计期、自查公司的范围、自查阶段能否延期、是否可以联合调查、自查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的提交时间表、自查人员的组成、自查与以往工作的联系、自查报告的撰写、自查结论。

现在,审查公司必须追加年度报告资料。 《答复》要求中介机构申报自我调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附加资料,并表示发行人作为新闻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出具确定、具体的书面意见,并与自我调查报告一起提交。 中介机构自行调查若干事项,形成确定、清晰的意见,并以积极的方法得出结论。 《答复》还要求中介机构在开展年度报告补充和自我调查工作时,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中提示的一些事项,提高申报公司财务新闻披露的质量。

“证监会确定IPO财务专项检查覆盖公司整个报告期”

关于推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联合调查,《答复》确定推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各自负责,分别撰写实务稿件、收集调查证据、发表自我调查意见,分别出具自我调查报告,自我调查意见以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为前提

《答复》指出,确实在3月31日前不能提交自我检查报告。 发行人和推荐机构可以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在提交自查报告并接受审查后,监管部门仍对该部分公司按比例组织抽查。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愿检查报告和未提交中止审查申请的,中止审查。

在开展专项检查的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反映销售客户、供应商不接受采访、考核、出国考核受到严重限制等部分情况,在操作中不能提出确定的考核意见。

对此,《答复》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必须如实反映已开展的核查工作和未能出具确定性核查意见的原因,证明对最终形成的专业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

《答复》也对专项检查报告的签署提出了严格要求,推荐机构出具的自愿检查报告必须由推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推荐业务负责人、核心负责人、推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自愿检查组负责人、自愿检查组其他成员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事务所负责人、事务所负责风险和质量管理的主管合伙人、自查组负责人、自查组其他成员签字。

标题:“证监会确定IPO财务专项检查覆盖公司整个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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