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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来源:经过记者李彪的拍摄

12月28日,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闭幕,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1984年通过,1998年进行了修改,这次森林法的修改备受瞩目。 特别是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要求下,森林法如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森林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此次森林法的修改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规定吗? ”“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提问相比,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表示,此次森林法的编撰指导思想非常确定,一直坚持较大的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森林对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态等多个方面的

“全国人大农委答每经记者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专门作一个制度写入法律”

其中,王观芳强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在这次修订中特别制定制度并写入法律。

王观芳说,现行森林法于1984年通过,1998年修订。 这次森林法的撰修指导思想非常确定,就是一直坚持大的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森林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

森林法在总则第一条中规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气候调节、环境改善、维持生物多样化、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绿色山河是金山银山的独有理念

对此,王观芳指出修订后的森林法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比较重要的规定。 首先,总则中要确定绿色山河就是金山银山的实践理念,规定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利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重复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大致过程。 这些理念和大致体现在各章的具体条文中。

其次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这是这次法律确定中提出的制度。 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两种林各发挥其主导功能,整体实现和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

并且,森林生态效果补偿制度在这次的编撰改革中特别制定了制度并写入了法律中。 该制度以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必须保护森林的权利人和地区的优点为首要考虑因素,规定公益林补偿制度、积分生态系统转移支付制度、对森林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效益补偿等的文案丰富。

此外,王观芳强调,此次修订法还将重点放在加强森林权利保护、落实“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等方面。 这些规定也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迅速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李淑新指出,此次森林法修订以掌握较大的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反复强调“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快速发展”,并以此为基本写进森林法。 它大致贯彻在森林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中,如第四章“森林保护”一章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防治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这些规定都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大致内容

“全国人大农委答每经记者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专门作一个制度写入法律”

“但要知道,这些保护措施的落实,如果不能调动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广大林农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就不可能完全落实。 ”李淑新说,要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发保护快速发展的森林资源的能动性、积极性,就必须搞好保护与快速发展的关系,搞好解决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

森林法修订对林业经营主体的权益,登记保护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聘用权。 森林法新增“森林所有权”一章,确定森林所有权,加强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中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利、聘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登记造册、颁发证书”,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新修订的森林法确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聘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主体,明确了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法和条件。

并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外,还涉及经营主体经营权的保障、林业经营主体处置权的保障等。

李淑新强调,森林法除其他外,还有国家通过折扣、林权领取保证补助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符合林业优势的信贷业务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支持森林保险的快速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助。 这些规定对林业经营主体来说是非常利好的消息,将有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调动快速发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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