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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保护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长江将迎来《专利法》保护时代。

12月23日,召开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将在本届会议上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快速发展,制定了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进行了许多制度上的创新。 其中,在管理体制方面,长江保护涉及许多行业、许多部门、许多地方,因此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一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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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全长6300多公里,为世界第三大河流,全流域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跨越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具有完善的自然生态系统,独特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野生动植物

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表示,长江在保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今天的长江“病”——洞庭湖、鄱阳湖频繁干旱见底,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达到最差的“无鱼”水平。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急剧减少,栖息地和生物群落遭到破坏,海岸线、港口过度捕捞问题突出,部分地区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严重。

“长江保护法首次提请审议:拟由国务院树立流域协调机制,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

与此同时,长江水质污染形势严峻,重要湖库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30%的环境风险公司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公里以内,污染产业向中上游转移,跨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频发,面源污染加剧,干线港危险化学品直通。

目前,长江生态环境的硬性制约机制尚未建立,长江保护法制进程滞后。 鉴于长江流域的系统性和特殊性,必须制定具有对比性、特殊性和系统性的长江保护法,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管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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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涉及许多行业、许多部门、许多地方。 长期以来,整合整合、整体联动的实务体制尚不完善,管理体制细化、部门细分、多头管理依然存在,干支流、左右岸、上下下游协同治理能力薄弱,必须加强整合协调,形成整体合力。

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指出,制定长江保护法,科学合理划定各方面职责边界,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地区、地区与地区的关系,建立统一整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 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的管理,建立了全流域水岸协调、陆海统一、社会联合治理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

“长江保护法首次提请审议:拟由国务院树立流域协调机制,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

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河长制”的要求,结合长江流域和谐机制,草案规定市、县级河长负责落实和谐机制的决定。

为此,根据草案第四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一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 国务院流域协调机构与统一协调、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协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间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执法; 建立长江流域相关标准、监测、风险早期预警、判断评价、新闻共享等体系,负责对各体系运行的统一调整。

“长江保护法首次提请审议:拟由国务院树立流域协调机制,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河长制,长江流域市、县级河长负责执行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决策的相关工作。

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表示,草案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权,同时增加了对行使职权追究责任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 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设立了处罚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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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江保护法首次提请审议:拟由国务院树立流域协调机制,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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