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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审。

在此前的草案三审中,一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完善公共场所的急救设备。 对此,草案四审稿中增加了公共场所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配备的规定。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为鼓励社会医疗,草案四审稿中还增加了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同等的水、电、气、热等政策。

另外,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新闻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导致医疗新闻流失等情况相比,草案四审查增加了罚款处罚等规定。

图片来源:本公司

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运营医生近年来得到了高速发展。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截至年底,我国社会运营医疗机构数量达到45.9万所,占46%,社会运营医院数量为2.1万所,占63.5%; 社会床位、人员、诊疗量所占比例都在持续增加。

在草案前期的审议中,部分常委组成人员进一步确定了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建议社会鼓励医疗,加强诱惑和规范。 草案四审查规定了这一点。

草案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

资料来源:中国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统计公报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积分专科学校建设、科研教育、分级考核、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资料来源:中国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统计公报

而且,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或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大力举办的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近年来,医疗新闻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的建议,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搞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联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对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新闻泄露等情况,增加规定罚款处罚。

对此,草案第四审稿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新闻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新闻泄露,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的执行活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四审:公共场所应配备急救设备,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给予用水用电等优惠”

另外,对参加药品采购招标的投标人以低于价格的价格招标,或者以欺诈、贯彻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招标的违法行为,除草案四审稿中对相关公司给予处罚外,还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罚款的规定。

对上述投标的违法行为,草案四审第一百零三条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单位 情节严重的,从其二年起五年内取消参加药品采购招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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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四审:公共场所应配备急救设备,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给予用水用电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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