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19字,读完约2分钟

12月20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建立合理用药考核机制,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确保考核工作的切实落实。

通知确定合理的用药审查范围,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凡采用药物的医疗机构都必须接受审查。

审查复印件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实际,确定合理用药审查的具体复印件,并设立相应的审查指标。

图片来源:本公司

值得观察的是,通知提出合理用药审查的要点复印件至少应包括五种。

一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容易制造的毒化学品、含有兴奋剂的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采用和管理情况。

二是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积分监测药物的采用和管理情况。

三是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采用情况。

四是从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择品种进行配备采用的情况。

五、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疗保险谈判准入药品配备采用情况。

关于考核周期,通知考核中包括的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和专业疾病防治机构)考核周期为3年。 考核中包括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周期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通知指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复印件,并与医疗机构考核、医院考核、考核相结合。

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或者连续不合格的,暂停业务,对公立医疗机构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表彰和奖励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医院是否合理用药将受考核, 麻醉药品、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采用等成考核要点,连续不合格将暂停执业”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22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