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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12月13日报道,12月1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体现了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措施。

会议指出,为了抓紧落实明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推动法治上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此次通过的《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同时实施。

今年3月15日,外商投资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 11月初,司法部发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来源:商务部

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条例》围绕外商关注,从行政法规层面具体化确定了若干事项。 例如,他强调了平等对待内外资公司。 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平等。

根据《条例》,外资公司可以依法平等参与国家、领域、地方等各级标准制定修改,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等业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公司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也不得实行差别和差别待遇。

商务部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我们对外资采取“量体裁衣”,即根据外资性质制定招商引资的政策,但这种做法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当前中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从建立法治化经营环境的立场入手,提高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 ”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总经济师徐洪才表示,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无论是扩大市场准入还是实施负面清单制度,都将促进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的建立。 目前,我国以立法形式颁布外商投资法,这也全面展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向国际社会发出了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

12月5日,商务部信息发言人高峰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外商投资法相关制度情况时表示,目前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已经结束,商务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部制定条例工作,认真研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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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通过的《条例》规定,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向外国投资者、外资公司强制或变相转让技术。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换届等为理由,就依法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违约而毁约。

《条例》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公开透明、高效的便利,大体建立外资公司的投诉机制,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专门受理,投诉规则、解决期限等应当对外公布。

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领域、行业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提出歧视性要求。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曾公开表示,要做好外商投资公司的投诉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外国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一方面这有助于外国投资者了解改善中国经营者环境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国各级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加强信息表达,增进了解,降低国际投资纠纷的风险。

《条例》还规定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须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若干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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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通过,内外资公司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上一视同仁,外企可参与领域标准制定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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