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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召开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以下草案) )将迎来二审。

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10月9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逐条审议了修正案。 10月1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其中,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区域间横向生态效应补偿的相关规定,调整了森林资源破坏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的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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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二审的森林法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一位常务委员会成员建议,必须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规定,增加地区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复印件。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国家加强公益林保护扶持,完全确定生态系统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要点,并增加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协商或根据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的规定。

并建议部分常委委员和地方、社会公众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确定国有林业机构的森林保护义务。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快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规划”的条款。

此外,根据草案二审稿第27条,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气候调节、环境改善、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林产品提供等多种功能。

另外,根据修订草案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副产物生产,快速发展森林旅游、康养、文化产业等非木质资源的利用,但不得破坏生态区的生态功能 一些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公益林要在重复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满足保护要求、不影响生态的前提下,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加强监管。

“森林法修订草案迎二审:可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在满足公益林生态区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提出要合理利用公益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一些常务委员和地方、部门、研究机构提出了草案破坏森林资源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合并的规定,容易混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本条改为“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草案二审稿为“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森林林木被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场或者异地补种破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林木破坏价值的5倍以下; 林地发生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两倍以下罚款。

“森林法修订草案迎二审:可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在幼林地砍柴、破坏幼苗、放牧的; 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其他破坏林木和林地行为的。

草案二审进一步强调,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和可能导致林地污染的清淤、尾矿、矿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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