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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 在这次会议上,民法典结婚家庭篇草案被要求进行第三次审议。

这次三审是根据以前的二审进行了那些编撰修改的吗?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此前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864条规定隔代探视权,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对孙子、外孙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父母一方死亡,离婚父母将子女

有意见认为,没有必要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 也有意见认为隔代探视权范围过大,容易引起矛盾,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 另外,也有意见认为不应该给予祖父母、祖父母单独的探视权,建议删除这项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研究表明,目前各方尚未就此达成共识,可以考虑民法典中不规定祖父母、祖父母隔代访问,不能直接与抚养子女一方协商的,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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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三审并未大幅改变法定结婚年龄。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解释说,目前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草案维持了现行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认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国家卫健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研究,现行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同,如果要进行整改,将是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解体判断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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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三审”:不再保存“隔代探望权”规定 暂不撰改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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