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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专利保护条例》、《版权保护条例》等各种专门法规中随处可见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保护体系,将迎来“以n为1”、建立综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机遇。

9月26日至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十三次会议。 据《天津日报》报道,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 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此前,国内部分城市制定了综合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 例如,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了表决,并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去年,《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经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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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基本上都采取了单行立法的方法。 例如,在国家一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并规范了与专利、商标、版权等有关的权利。

在地方一级,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也多采取制定单行法规的方法。 例如,此次通过综合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天津市,很早就有《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专利奖评审办法》等单行法规。

长期以来,这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适应时代的需要,使我国在短时间内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 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单行法构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开始出现不适应现实环境的情况。 因此,由于专家以各种方式呼吁,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应该积极考虑向综合立法方向迅速发展。

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谢商华建议适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她说,目前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只有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等十几部法律法规,各规定之间没有完全的协调。 例如,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远远高于专利权侵权的法定赔偿,导致了权利的失衡。 基于此,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必须早日提上议事日程。

“天津通过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地做法规 关联法律体系未来有望“合N为1””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赵雯也表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纲领,主要由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组成。 由于个别立法等原因,上述法律法规没有系统化的整理和整合,缺乏科学完善的内部逻辑结构,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为此,她提出要抓紧推进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进程,全面理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夯实知识产权法的常规规则,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不一致乃至相互冲突,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在制定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呼声不断高涨的情况下,近年来,先后尝试制定了综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此前,该条例于年12月27日在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以下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企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也就是说,目前我国认定的各类知识产权,都统一纳入了该条例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记载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2、23、24条的规定,在深圳,侵犯商标、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将来使用统一确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数额计算标准。 这还实现了对各类知识产权的“同视”保护,扫除了法律上的“死角”。

“天津通过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地做法规 关联法律体系未来有望“合N为1””

针对此次天津通过的《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盈科北京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事务部主任王俊林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商标、专利、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之间并不是孤立的。 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术的背景下,有必要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放在一起,用“篮子”来思考。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必须从整体入手,考虑各方面的需要。

“天津通过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地做法规 关联法律体系未来有望“合N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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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一级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立法的同时,在国家一级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计划也在稳步落实。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第十九次两周协商座谈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与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有关。 目前,知识产权局与相关部门一起,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研究推进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以适应现实和未来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支撑创新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

“天津通过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地做法规 关联法律体系未来有望“合N为1””

在今年6月举行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9年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也表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是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快速发展的合理要求,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处理现行单行法立法模式的缺陷。

他说:“我国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比较有效的政策措施,另外,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也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各界对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制定有共识,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制定。 ”宋建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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