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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高空抛物伤害”“高空坠落物伤害”的事件相比,要求此次审议的草案三审查确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投掷物体。 从建筑物投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用好的法律手段预防高空抛物坠落物伤害事件,明确抛物坠落物事故的责任,成为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时的焦点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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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草案三审稿纳入“高空抛物”诸多规定,参加小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赞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认为,此次侵权责任编中增加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高空抛物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失手,不仅受到道德谴责,而且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也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完整高度空抛物坠物的规则,有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确定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在小组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比较了这份副本是如何更完整地提出了多个建议的。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分别规定“从建筑物中扔东西”和“从建筑物中掉下来的东西”两种。

他说,“从建筑物中扔东西”一般是指行为人用人力从建筑物中扔东西,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人力造成的通常的侵权。 另一方面,“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品”是指放置在建筑物本身的一部分或者建筑物上的物品,一般是由于非人力因素而自行掉落,造成人身损害的,是由于非人力因素而危害物件的特殊侵权。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落物”在侵权的主观状态、行为属性和物品的涵盖范围上有所不同,因此两者引起的民事责任也必须在法律性质上加以区分。 考虑到第1029条之一中确定规定了“高空坠落物”,将第1030条中关于“从建筑物掉落的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的表述合并为第1029条之一,即“高/ [。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小组审议过程中,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草案三审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规定了租赁、租赁等多种情况,但没有规定网络合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分担规则,因此提出增加。 目前,网约车更多,应该考虑网约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规则,如网平台责任和司机责任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表示,草案三审稿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七项规定均以明确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为基础。 现实中,饲养动物之所以受到危害,大多无法明确饲养者和管理者。 例如流浪狗和流浪猫等。 实践中也没有建立全面、可追溯的动物饲养登记管理制度。

特别是第1025条规定,遗弃、逃跑的动物在遗弃、逃跑中损害他人的,由动物原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实际上,许多遗弃、逃跑动物没有登记管理,无法寻找原饲养者或在被遗弃后被收养,不容易明确谁是原饲养者和管理者。 因此,本章规定在实践中遇到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无法确定的情况时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完善研究,或明确对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不清楚时,公平大致补偿责任的大致规定。

“怎么强化高空抛坠物源头治理?怎么厘清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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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怎么强化高空抛坠物源头治理?怎么厘清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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