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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小组会议,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案等。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重新定义了假药的劣药范围。 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提出了撰改建议。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对备受瞩目的网络销售药品,与上一版相比,修订案2审稿有了新的调整,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这意味着,如果修正案获得通过,上述禁药以外的处方药将存在于网络销售的快速发展空之间。  

但是,许多常务委员会委员对能否在线销售处方药存在分歧。 一位委员建议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一位委员表示通过网络获取药品因其方便、快捷而受到公众欢迎。 建议草案增加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信息平台负责人的处罚复印件,提高罚款幅度,规范网络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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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草案审稿确定“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助剂的药品”为劣药。

陈文华委员认为,这份复印件给劣药的生产留下了几个空的间隔。

陈文华表示,药品生产可以有主要原料,也可以有辅助材料,甚至有些辅助材料的价格可能高于主要原料的价格。 这个只规定随便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是劣药,但是这个辅料价格很贵,不能随便添加。 如果制造商减少这种辅料以降低价值成本,是否是劣药。 本来药品的生产就有配方,主要的原料、辅料、添加剂有一定的比例,改变这个比例可能会影响药品的质量。

“网售处方药能否放开仍存分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对药品电商平台责任者的处罚”

陈文华还指出,由于这种辅料价格较高,生产厂家寻求价格较低的辅料进行替代,是否会影响药品质量、是否是劣药,这个结论已经确定。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条复印必须严格,建议更改本项目“擅自添加防腐剂或擅自更改辅料的药品,都应视为劣药”。

“也就是说,我承认有副材料,但不仅添加,减少也不行,变更也不行,复印更加严密。 ”他说。

另外,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关质量检验的结论。

曹鸿鸣委员认为,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管,不能只是最终的检验结论。 在实践中,针对非药品假冒、变质、污染的情况,出具检测报告有一定的难度,这一问题在基层反映得很强烈。 “我认为相关违法行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就可以支持。 没有必要强调必须核实报告。 ”

曹鸿鸣建议将该条款改为“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必要时必须注明药品检验机构质检结论”。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药品安全危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假药、劣药不明确的,由司法机关根据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资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向药品检验机关进行检验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并不一定要求检查报告,特别是法律确定要求加强全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如果在日常检测中已经有充分的证据,检查原料的购买记录和投入记录,如果发现某个主要成分完全没有被采用,就可以完全认定为假药。 为了及时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的犯罪行为,建议删除记载检查报告的强制规定。 ”曹鸿鸣说。

“网售处方药能否放开仍存分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对药品电商平台责任者的处罚”

关于这一条款,龚建明委员建议:“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注明药品检验机构质检结论,或者注明未纳入日常监管的依据说明。”

龚明认为,国家对正常生产的药品有规定,确定规定加强日常管理。 对于假药或者劣药,说明这些药品既然不属于监管范围,不按照监管要求生产,就是假药或者劣药,在处罚过程中可以立即处理违法的事情。

网络销售处方药时,4月提交审议的草案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公司不得通过药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这引起了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热议。 许多常委委员认为,随着“互联网加”的发展,网上医疗诊断也日益成熟,应加强监管,而不是直接禁止网上销售药品。

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进行了调整,根据草案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公司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关于药品经营的规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这意味着上述以外的处方药可以在网上销售空之间。

江小涓委员表示,当前网络经济发展迅速,如何解决网上药品经营也是一个重要的敏感问题,但这是一个趋势,还必须留出足够的空之间。 虽然前稿中不允许直接销售药品,但是这次的编撰修稿有富余。

但是,也有常务委员指出网络销售药物有风险,建议禁止网络销售药物。 龚敏委员认为,处方药物的不当服用会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风险,不可逆转。 处方药物需要有资质的医生处方,需要药剂师面对面进行给药指导,法律的制定需要最大限度地确保处方药物的采用安全。 处方药在网上买,用了也不安全。 建议在不可销售的药品复印件上加上“处方药”。

“网售处方药能否放开仍存分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对药品电商平台责任者的处罚”

一些委员建议加强对第三方信息平台的监管,增加罚款额度,规范网络销售行为。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资格审查、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与该条款相比,杜黎明委员建议增加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信息平台负责人的处罚。 增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本机关所得收入,取得收入的10%以上、50%以上的罚款规定。

另外,增加罚款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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