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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提请第三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编纂情况的报告指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权是指具有私密性的私人/(/K0/)期间、私人事件和新闻。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研究和修订隐私的定义,强调“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优势。 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酒店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比较规定。

“宾馆房间拟纳入私密空间 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采纳上述意见,建议将隐私定义改为“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私人空期间、私人活动和私人新闻等”。 另外,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他人酒店房间等私人空之间进行搜索、入室、窥视、拍摄。

此外,草案三次审议稿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搜查、进入、窥探、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6种私人空行为。 拍摄、录像、公开、窥探、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拍摄、窥探他人身体的私人部分; 通过收集和解决他人私人新闻的邮件、电话、即时通讯、电子邮件、传单等方法破坏他人的生活; 用其他方法侵犯别人的隐私。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标题:“宾馆房间拟纳入私密空间 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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