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42字,读完约2分钟

4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从国务院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证明。

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证明中增加了第四条第一款中不以采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的规定。

并且,草案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采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管制恶意注册门的移动,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以申请不以采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接受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申请或者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为异议程序和无效宣言程序,宣告商标异议、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

并且,第六十八条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不以采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委托人明知申请以采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而接受委托的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草案还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倍数从两倍以上提高到两倍以上5倍以下,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由权利人给予充分补偿。

对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重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 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了两类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 应权利人要求,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不予以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禁止上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路线,并责令不进行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清除假冒注册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32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