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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开幕。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这次会议上观察到,涉及自然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复印件的《民法人格权篇》的二审被提请审议。

与去年8月请求审议的草案一审稿相比,此次请求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二审稿有了明显的调整吗? 从文案来看,这次添加的文案加强了对自然所有人格权的保护。 例如,草案二审稿向报道不实的受害者增加了要求媒体订正或删除报道的权利。

草案第八百七条之一增加规定,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复印件不真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被害人有权要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 媒体未及时履行的,被害人有权命令人民法院在该媒体期限内更正或者删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一个问题的编撰情况报告中指出,部分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为了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对被害人权益的损害,参考《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媒体报道文案不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个人新闻保护的规定。 草案第八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集采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新闻,增加规定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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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报道失实,受害人有权要求媒体及时更正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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