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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分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项目业主、增量和库存范围、增量分配电网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方面。

在明确项目业主方面,通知增加分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全部新增,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办法使项目业主公开、公平、公正。

被通知对业主尚未明确的试验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验项目的业主,任何公司不得强制取得试验项目的支配权,不推荐电网公司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的控股试验项目。 明确了业主的试点项目可以保持项目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变。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年10月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增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提出“不建议电网公司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此次通知也是如此

对投资、建设、运营的库存配电网,通知要求,产权所有人应当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成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进一步确定了通知的增量和库存范围。 其中值得观察的是,通知要求,经电网公司批准开工,但在批准或备案文件比较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到10%的项目的,可以纳入增配电工作试点。 电网公司可以将该项目的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分配电网的建设。

通知指出,开展增配电业务试验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增配电业务试验项目规划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实现增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优化配置,避免无序快速发展和重复建设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必须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方面的快速发展相协调,使符合政策且纳入计划的分布式电源能够在适当的电压水平上接入最近的增量分配电网。

“两部门发文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核定独立配电价钱”

另外,通知确定了“三不一禁止”。 试点项目内不得采用常规机组“划专线”的方法直接向客户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建立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分配电网

在价格方面,增分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根据《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分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委价〔〕2269号)的要求,通知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执行。

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招投标定价法、许可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对独立配电价格进行核定。 分配电网公司在保证配电区域内顾客平均配电价格不超过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价格战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标题:“两部门发文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核定独立配电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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