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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的1978年冬,安徽省小鉴村的18名农民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了鲜红的手印,并实施了“大包干”。 它的创立改变了中国农村的迅速发展史,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洪流中留下了浓墨重彩。

40年后,农业农村改革已经进行到深处,且步伐还在加快——12月24日,农业农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介绍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 根据企业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面的希望和要求,合理明确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准入形式,为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土地经营权出资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出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首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企业。

“六部门加码农村改革:农户土地经营权可直接入股对企业出资”

并且,为了降低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六部门探索“先租后借”,要求农民先租土地,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后再入股。

如何充分利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村快速发展的关键,土地经营权入股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意见》认为,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准入是充分利用土地经营权的比较有效的形式; 土地经营权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可以提高农村产业振兴的快速发展动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指导意见》强调,培育土地经营权易进入土地集中区块、强调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的龙头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快速发展提供物质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龙头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特征互补、优势 促进风险共同负担联结机制的建立,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稳定,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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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土地经营权的加入使农业产业化经营迅速发展,必须正确把握基本的大致情况。 实行“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 遵循市场规律,因地制宜推进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循序渐进快速发展的风险管理,保护农民利益。

《指导意见》特别指出,严格保护农户的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体都不能代替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也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法,不要强制令、盲目攀比、“一律”,要一边试行、一边总结、一边快速发展。 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准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股票准入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降低耕地基础能力,严禁土地“非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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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有那些?

《指导意见》确定,根据企业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面的意愿和要求,合理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土地经营权出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出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首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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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组织的运行机制,《指导意见》中介绍了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来判断价格的机制。 定价要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因素价格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土地经营权转移指导价,由企业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明确。 土地经营权进入企业的,也可以提倡同股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定权,分收益,经负责的企业全体股东约定或企业章程规定,执行股、权、责差别配置,但应当符合权利义务并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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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财务状况必须依法向农户(成员)公开。 要探索通过妥善解决农户退出问题、限定最短入股时间、土地流转等方法稳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期望。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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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加强风险防范措施方面,六部门强调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承包地进行监督。 探索“优先股”,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转让企业经营决策权,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让农民先租土地,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后入股。 保险发挥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约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 加强农业保险,提高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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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是第一次提出来了,一直以来都有很好的试验经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农民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求以土地经营权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和龙头公司。 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鼓励股权合作快速发展,引诱农户自愿进入股权龙头公司和农民合作社等。

年,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的改革任务,原农业部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江苏省武进区、浙江省桐庐县、山东省青州市、重庆市涪陵区、四川省崇州市、贵州省盘州市等7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经营权入股

年7月,原农业部在贵州省盘州市举行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的试点总结交流活动。 经过两年的探索实验,发现各地培育了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合作社,并研究制定了土地经营权判断定价、股权准入操作管理、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通过试点,各地已经探索了农民直接进入股份制企业、农民和原企业开办新企业、农民直接进入股份合作社等多种股权准入模式,在股权组织注册、运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形成了可资借鉴和宣传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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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快速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问题,代表经验为“三变”。 也就是说,以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准入为中心,是资源资产(土地资源股份准入合作社、龙头公司)、资金股份化、农民股份化。 “三变”在“指导意见”中也有显著体现,并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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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上讲,以前龙头公司带农户,现在农民土地入股迅速发展龙头公司,成立合作社,以农民为基础迅速发展龙头公司。 ”李国祥表示,过去曾发生龙头公司越大非农化的现象,多数不再务农。 另外,在快速发展农业时也有不带农户去,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但目前的措施有利于农村产生龙头公司,可以更好地快速发展农民可以分享较多利益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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