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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落实《税收法定》大致向前推进一步。

据观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以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差别税额,10元至50元、8元至40元、6元至30元、5元至25元

草案规定了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各种情况。 例如,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的铁路路线、公路路线、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少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等。

草案将以往未确定相关范围和要求的其他免税情况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税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况”。

数据显示,2008年至2008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4177亿元,年均征收1418亿元,其中年均征收1652亿元。

耕地占用税法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对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起着重要意义。

标题:“落实税收法定大体上 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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