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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根据文案观察,未来允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和范围将扩大。

根据决定,以前的企业法第142条的副本将修订如下。 “企业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一)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股东对股东大会上举行的企业合并、个别决议持有异议,因此要求企业收购股份(五)可以转换为上市企业发行的股份 ”企业被允许回购股份的情况从此前的4个项目扩大到了6个项目。

“撰改企业法决策获表决通过  为企业回购股份“松绑”  条款将自决策公布之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与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相比,文案有了明显的调整。 例如,提请审议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企业可以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条件下回购股票。 但是,最终的决定删除了这个副本的一部分。

此外,根据以往要求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上市公司是为了不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维护企业价值和股东权益而必要的”,可以进行股份回购。 表决通过的决策将该副本的一部分调整为“上市公司维护企业价值和股东权益所需”。

另外指出,这次表决通过的政策决定,将完全修订企业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赋予企业越来越多的自主权,有利于促进完整的企业管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全完善有关规定,在反复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督促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加强监管,依法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标题:“撰改企业法决策获表决通过 为企业回购股份“松绑” 条款将自决策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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