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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以下《修正案(草案)》的证明。 根据这次要求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来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可能会受到“放松管制”,上市公司以“股价稳定”为理由回购股票可能会“名副其实”。

在10月23日下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过程中,《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支持了这一较为有效的稳定证券市场的措施。 但是,这次请求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的一个编撰改变引起了许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观察。

现行企业法第142条的一部分复印件规定,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操作,“用于收购的资金必须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出”。 这次请求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这个条款。

如果将来企业法按照这样的方案修订,是否意味着未来上市公司可用于回购的资金范围有可能扩大? 公司是否会借钱“举债”回购股票? 记者在现场观察到,出席小组审议的许多常务委员会成员也有同样的疑问。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在发言中指出,《现行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仔细斟酌,“用于并购的资金必须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出”。 实际上,这个“应该”可以解释为“只能用企业税后利润回购企业股份”的“只能”。 “如果现在删除这个,会怎么样呢? 不仅贷款,杠杆也可能增加; 如果大股东的权益可以随意扩大,掀起风波,股市就会出现异常波动,这个问题可以防止吗? 怎么才能防止呢?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企业法撰改应把好关 防止企业“加杠杆回购””

对此,许多常务委员会成员在小组审议过程中,对《修正案(草案)》的修订提出限制企业回购资金,避免出现举债回购的情况。 例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汪康在发言中提出,“用于并购的资金应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出”的部分复印件不得轻易删除,其中“税后利润”的表述可以改为“自有资金”。

在发言中,他指出,将“税后利润”改为“自有资金”,可以满足公司回购资金渠道进一步拓宽的要求。 因为自身资金比税后利润方面广泛。 “自有资金相对于借入资金,除借入资金以外都是自有资金。 他说:“利用自有资金回购股票,将比原来的税后利润方面广泛得多,但风险又会得到控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ಎ锋建议规范上市公司筹集回购资金。 实践中指出,回购资金来源多元化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债务,扩大企业债务杠杆作用,监管也出现空空白,损害公共股东利益。 为了保护公众股东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中,建议细化规范上市公司筹集回购资金,要求上市公司无论以何种方式筹集回购资金,都不能损害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企业法撰改应把好关 防止企业“加杠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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