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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指企业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上普及的企业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也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但是,长期以来,a股市场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上市公司进行大规模股权回购操作的情况并不多。

但是,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 10月22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证明。 根据此次提交常务委员会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副本,目前具体规定股份回购制度的该法第142条,将来可能会进行重大调整。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会议现场指出,刘士余修订企业法中有关股份回购的条文的必要性和意义。 “近年来,企业的股份回购诉求越来越多样化,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数量日益增加,目的更加多样化,企业法关于股份回购的现行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

刘士余进一步指出,目前股份回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况范围狭窄,难以适应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及时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 实施股份回购的流程比较多、复杂,通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 不利于企业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及时制定和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企业持有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得比较短,难以满足长期的股权激励和股价稳定的需要等。

“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为上市企业股份回购“松绑” 企业或被允许将回购股份“库存”三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针对这样的问题,这次要求审议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对照性的修订。

一是补充完全允许回购股票的情况。 将现行规定的“奖励本公司员工股票”的情况变更为“将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奖励”,“将股票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企业债券”和“为避免上市公司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维护企业价值和股东权益, 上述条文的修改意味着,未来上市公司以“股价稳定”为理由回购股票可能会“名副其实”。

“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为上市企业股份回购“松绑” 企业或被允许将回购股份“库存”三年”

另外,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将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流程,提高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金额上限,延长企业持有回购股份的期限。 企业规定以职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权的企业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企业价值和股东权益所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予以董事

“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为上市企业股份回购“松绑” 企业或被允许将回购股份“库存”三年”

另外,因上述情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企业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10%,3年内必须转让或注销。 这也意味着未来上市公司有可能通过回购行为“库存”股票。

另外,还观察到,此次提请审议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补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性要求。 为了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起市场操作、内部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新闻披露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开的集中交易方法进行

标题:“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为上市企业股份回购“松绑” 企业或被允许将回购股份“库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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