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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彪按经毕陆名

污染问题强调要讲地方政府。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地块将加强对监测要点的沙漠等未利用地的非法污染检测……

12月22日,提请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增加上述多项比较性规定。

草案二次审查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讨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不力、群众反应强烈的地区,讨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讨论情况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该规定也延续了已经修订完成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治理不充分的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合同条款要求。

并且,草案二审稿对土壤污染监测工作提出了确定的要求,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农用地区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区域给出了定点监测清单。

如果没有治污的能力,就进行协商

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7个月后,即年7月28日,大气环境质量排名连续几个月处于倒计时位置,因此环境保护部将向华北鉴定中心咨询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郑州市(包括巩义市)的主要负责人 这是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次成为协商对象。

此后,年8月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年6月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相应的协议措施。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协商也成为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增加有关协议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就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不充分、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与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协商。 协商的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

5种农用地区块的监测

土壤污染对大气和水的隐蔽性很强,通常很难从感觉上评价某个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的程度。

对此,草案初审后,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必须加强监测工作,了解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对比性和比较有效性。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了两个方面的编撰。 一是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作为污水灌溉区,规模化养殖,曾作为工矿用地等农用地地块,曾用于生产、采用、储存、回收、处置的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弃物的堆积、填埋,曾经很重 二是规定土壤污染要点的监管公司必须自行负责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要点监督管理公司自行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土壤污染突出地区政府负责人将面临约谈  要点监测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地块”

例如,草案二审稿第41条规定,对于以下农用地区域划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要点: 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曾用作污水灌溉区的规模化养殖、固体废弃物堆积、填埋使用过的曾经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超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情况国务院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土壤污染突出地区政府负责人将面临约谈  要点监测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地块”

加强未使用地的保护[/s2/]

与对沙漠等土地的污染行为相比,这次草案二审查也做出了确定的规定。

部门和地方表示,当前发生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污染等违法行为时,要加强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的非法污染、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因此,草案二审稿的第76条第2款中也写入了这一规定。

另外,根据草案二审稿第九十六条,对污染土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上述条款草案在初审中的表现为“因土壤污染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草案二审对可以提出诉讼的对象明显放宽。

标题:“土壤污染突出地区政府负责人将面临约谈 要点监测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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