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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冯彪按经毕陆名

6月27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49票赞成,对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进行了表决。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这次撰改的首要问题有三个。 一个是关于河长制。 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的保护。 ”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发现,作为一种机制创新,河长制首次写入水污染防治法,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安全增加了具体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河长制正式入法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的编纂将于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记者观察,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表决通过的编撰复印件共有56处。

河长制写入水质污染防治法是此次修订法的亮点之一。 根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阶段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海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等工作。

童卫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管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小组审议中,记者了解到,有委员提出将河长制提高为法律后,应增加法律责任追究条款。 关于河长制的责任追究,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止法》中没有规定。

对此,童卫东表示,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新机制,原本法律将环境治理的责任确定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但由于相关行业、部门众多,如何形成合作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课题。

“有些地方在实践的基础上推行川长制,要求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自行从事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事业,从实践来看效果很好。 关于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纳入对他们的考核,影响他们的晋升奖惩等。 ”童卫东说。

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也提到了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纳入川长制的问题。 童卫东表示,目前水污染治理仍以属地为主,当然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加强流域综合治理。

“此次选修确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与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合作,建立重要的江河、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执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关于河长制,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事业,落实属地责任是首要的。 ”童卫东说。

“水污染防治法获审议通过 地方政府每季度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新闻”

五处撰改涉及饮用水的安全[/S2/]

饮用水保护事关居民健康,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共涉及5处饮用水安全问题。

童卫东表示,近年来,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 各级政府十分重视饮水安全,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总体较好,但也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得不到保护的问题。

在原有的基础上,编撰的法律新增加了第七十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针对以前对大城市关心、对农村关心较少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合理配置和配置农村饮用水水源,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市供水管网扩建、跨村建设、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

另外,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加强新闻公开力度方面增加了规定。 例如,根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新闻。

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层面上,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在加大力度。 与审稿相比,此次表决大幅提高了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污染行为的罚款额度。 不同情况下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规定情节严重

标题:“水污染防治法获审议通过 地方政府每季度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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