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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冯彪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首次迎来修订。

草案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价格出资、合作社成员的内部信用合作等复印件。 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货币计价或非货币财产定价出资。

草案中还增加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开展成员之间的资金支持等活动。  

现行法对如何出资没有规定

6月22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受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托,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在修订草案的证明中表示,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分工的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至今为止的规定都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快速发展的需要。

陈光国说,一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单一的生产经营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方向迅速发展,有必要重新界定专业合作社的内涵。 一点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合作社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盈余分配制度的完整性等也需要进一步确定或规范。

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有56条,在修订草案并增加部分条款后,扩展到76条。

在设立和登记方面,现行法对合作社成员如何出资没有做出确定的规定。 陈光国表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合作社出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为了适应农民财产多样性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快速发展趋势,平衡农民产权的实现与农村社会稳定的关系,完善合作社的出资结构。 草案确定的出资办法包括合作社成员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货币计价,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价格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 此外,修订草案也不得以确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公司或其他成员的债权出资的缴纳的出资抵消对该公司或其他成员的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0年来首修 拟允许成员资金互助”

合作资金必须在内部采用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规定也是此次修订案增加的重要文案之一。

草案第43条规定修改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合作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开展成员间的资金合作等活动。

但陈光国也表示,由于信用合作风险高、专业性强,法律必须对此进行统一规范,加强制度约束,加强风险防范。

在允许实施内部信用合作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也制定了约束措施。 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内部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必须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定的管理制度,在成员内部封闭采用再资金基本上不得对外吸收放贷或支付固定回报 在监管方面,修订草案确定,内部信用合作由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0年来首修 拟允许成员资金互助”

草案第十七条还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位行业专家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说,制定取消不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的条款,是为了防止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非法领取国家优惠补贴,但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标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0年来首修 拟允许成员资金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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