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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公司自主监测不规范,监测结果缺乏可靠性、权威性,不利于环境管理的精细化。

5月11日,环境保护部印制了《污染物排放公司自我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等3个环境保护标准,对污染物排放公司的自我监测活动提出技术指导。

值得观察的是,不仅有一点常规污染物排放监测指标,《总则》对区域内超标的污染物监测也提出了确定的要求。 例如,废气排放监测要求将污染物排放公司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纳入第一个监测指标。 在废水排放监测中,污染物排放公司所在流域的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被纳入首要监测指标。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监测指标是排放标准的复印件,中国的排放标准比美国等发达国家落后,加强完整的排放标准是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超标污染物必须纳入第一个监测指标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确定提出:“重要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采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留有原始监测记录。”

但是,我国缺乏污染物排放自我监测体系的技术指导文件,污染物排放公司在开展自我监测的过程中如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合理明确点位监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等实际问题面临着许多疑问。

环境保护部表示,由于缺乏系统的技术指导文件,在对公司自我监控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中,有些污染公司的自我监控方案复印件不合理,污染公司不含所有排污口,监控点设置不规范,监控项目中只含有主要污染物 这应该加强公司对自我监控的指导和规范。

为此,环境保护部印制了《污染物排放公司自我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污染物排放公司自我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污染物排放公司自我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三个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自年6月1日起实施。

《总则》对积分监测、指标监测、频率监测、监测技术、采样方法等提出了确定的规范要求。 其中,监测指标除常规污染物监测外,还对有毒污染、区域内超标污染物等提出了监测要求。

以废气排放监测为例。 废气排放监测第一排污口监测点第一监测指标包括三个方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大的污染物指标; 可以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累对人类长期不利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者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清单的,以清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污染物排放公司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环保部发布排污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区域超标污染物指标需纳入废气监测”

宋君表示,以美国为例,排放标准必须按年判断,根据环境质量状况调整监测指标,明确哪些污染物需要加入或退出。

环境保护部要求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不要局限于个别的污染物指标,而是要全面明确污染物的排放状况。 特别是对于新的化学物质,标准或污染物控制清单的污染物指标中不包括,但明确排放,并且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污染物排放公司必须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进行监测。

污染物排放公司必须查清所有污染源

《总则》要求污染物排放公司调查所有污染源,明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复印件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要点和形象监测、指标监测、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率、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总则》强调,新建的污染物排放公司必须投入生产或者采用,在实际污染物排放行为发生前,完成自我监测方案的编制和相关准备工作。

对此,环境保护部提出,在制定公司自我监测方案时,应展开自我监测方案的设计,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兼顾全要素、全指标,进行系统的设计; 对应不同的对象、要素、污染物指标,展现差异性,突出要点,突出环境要素、要点污染源和要点污染物; 必须立足于目前的管理诉求和现状的监测。

当然,自我监控与国家推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密切相关,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了自我监控要求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

宋君认为,环境保护部发布这一技术标准,是为目前正在推广的污染许可证提供的服务。 以往的自我监控首要是技术规范,如监控设备、取样方法等是基础性工作的要求,目前正通过标准发布,走向监控方案。

宋君建议,今后在监测数据解决标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监测频率明确后,全部监测很难达到,需要细化和整合排放标准。 例如,达成比例达到多少后合格等。

标题:“环保部发布排污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区域超标污染物指标需纳入废气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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