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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冯彪

2月22日上午,第12届全国人大第2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公司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公司所得税法的此次修改,是为了结合去年通过的慈善法关于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的规定,规定“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中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允许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现行《公司所得税法》,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一家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为10亿元,捐赠2亿元的,根据现行《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该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抵扣1.2亿元,剩余8000万元不可抵扣。

此次《公司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将在获准结转后3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在上述例子中,剩下的8000万元也可以在计算下一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该公司缴纳的税将减少。

一位行业专家表示,从国际上看,我国公益捐赠在应税收入中的12%抵扣比例较高。 我国公司公益性捐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多为3%至10%,达到20%则相当高。 这次允许结转三年是扩大和延长优惠。

标题:“公司所得税法撰改拟扩大公益性捐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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