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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新政已经在许多省份落地。 根据“本观点”记者的调查,各地确定缴纳率最高不得超过12%,允许有困难的公司降低缴纳率,缓缴公积金。 公积金最高缴存率下降后,“上限高”组公积金减少。 有效的公司有机会降低缴纳率,有点公司希望用现金核销公积金。

多省的最高缴纳率从20%、15%等下降到12 %

4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年5月1日起两年内,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超过12%的一律进行规范调整,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逐步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研究表明,此前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差异较大。 许多省份如北京、山东、山西、河南、浙江、黑龙江等地的缴存上限为12%,上海基本公积金缴存上限为7%,略有省份、本市缴存上限超过12%。

据记者整理,目前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宁夏、青海、重庆、安徽等地公布了逐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各地确定不得超过12%。

此次调整中,此前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占15%的福建省、重庆市、天津市,从5月开始一律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占12%。 吉林、安徽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上限由20%调整为12%。 山西、河南、黑龙江不少公积金缴存上限原为12%,没有上限值问题,目前没有出台方案。

很多是“高度限制”,而且做着“低保证”。 青海省确定各类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公司缴存部分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自行明确,不得低于5%的长春市,除部分资金不足的公司可以申请逐步降低缴存率外,还可以提高公司和员工的个人缴存率

有公司“限制高”组的公积金减少,用现金核销公积金

对很多员工来说,最在意的不是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高”,而是困难公司低缴存、缓缴存后,公积金会发生那些变化,不是吗?

——“限制高”集团的公积金减少。 福建某央企职工陈先生告诉记者,公积金核定月缴14188元,以前按公司和职工分别缴纳15%,公积金月缴4258元,5月已按12%缴纳,月缴3406元 “公积金账户少了852元,个人缴纳额少了,到手现金增加了426元。 ”

在重庆某银行工作的徐先生发现,从5月开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从15%降至12%。

——个别利润良好的公司会借机降低缴纳率。 多数情况下,各类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区间为5%-12%; 公司的缴纳部分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自行明确。 根据记者的调查,个别利润良好的公司获得了降低缴费比例的机会。

福州某it领域营销推广负责人余表示,企业利润一直在增长,此前公积金缴存率为12%,但此次政策实施后,企业一下子将缴存率降至8%。 降低比率都是企业说的,随意性太大了。

——很多公司愿意用现金核销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单位都必须依法全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在现实中还不能完全做到。

根据在吉林、福建等省的调查,在员工流动性比较大的建筑、家庭公司,即使员工工资提高5%-7%,也有不少企业不愿意缴纳公积金。 按最低缴纳标准的5%计算,如果提成幅度在10%以下,公司就可以计算。

吉林省一家装饰企业的老板对记者表示:“由于在职员工的工作具有周期性,一个项目结束后,人就有可能发生变化,无法为员工稳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一些员工也有可能完成项目后跳槽到国外,但我必须为他们做异地连接。 管理价格太高了。 我想用现金补偿他们。 ”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细则,注意“缓缴追缴”不要“未缴”

关于缓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困难公司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经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等公司经济效益好转后,提高缴存比例或重新缴存,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各地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河北省规定,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的,可以申请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进一步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拖欠住房公积金。 天津表示,上年度亏损生产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延缓住房公积金缴存。

记者调查发现,在现实操作中,公积金缓缴以公司意愿为主,且经常“不缴”。 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很多个人公司不愿意缴纳公积金的情况比较普遍,职工个人对此很难有发言权。 长春一家医药企业的员工王伟说:“目前公司效益不好,一直没有缴纳公积金,也没有说什么时候补缴,我们也不太敢问这件事。”

““限高令”下有公司以现金充抵公积金 或借机降低缴存比例”

根据专家的建议,防止“追缴”政策被公司变更为“未缴”,并进一步制定相关细则,确定缓缴时间表。 福建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珠雄表示,公司在执行新政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呆板。 “关于困难公司的定义国,必须进一步定义。 另外,有必要制定时间表以补充其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免公司伤害员工。 ”

易居智库研究负责人认为,对于经营确实有困难的公司,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缴纳公积金,但经营状况改善后的补充行为需要规范。 有公司不支付工资或者恶意向员工缴纳公积金的,不允许降低缴纳标准或者延迟缴纳。 公积金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和工商等部门都要集中管理,监督这类企业。

标题:““限高令”下有公司以现金充抵公积金 或借机降低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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