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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确定增值税改革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草案主要涉及四个部分,公告确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第一部分确定并提出,餐饮领域的增值税通常是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地产农产品时,采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对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餐饮领域积极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领域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3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5月1日起转让住房应缴纳增值税”

与个人住房转让问题相比,《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公告中观察到,至年4月30日签订转让合同,年5月1日以后进行产权变更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此外,公告还明确,根据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差额前的销售额能否享受3万元(每季度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征政策。

公告最后表示,增值税修改后,门票、通行费收据为保存的票种,自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管。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延长至年6月30日。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5月1日起转让住房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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