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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李彪

“今年上半年以来,根据中央的部署,我们制定了‘1 + 6’的改革方案。 也是包括党政领导终身追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马上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等的合力。 ”

最近,在台湾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承办的“中达环境法论坛”上,一位环境保护部官员这样说道。

环境保护部官员表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如果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地方政府将对环境损害提起诉讼。 但是,政府机关提起的诉讼和以往的公益诉讼有差异。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方案一旦实施,将成为今年以来继环境保护团体、检察机关之后,在环境损害赔偿中拥有起诉权的第三个部门。

追究附加代码的地方政府是消极的

年,全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71起,比去年减少241起,但从近10年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来看,数量巨大的现实没有根本改变。

上述环保部有关人士表示,“突发性环境问题进入高发期、频发期,近年来数量减少,是因为重大、常规环境问题划分标准的部门规章修订,纳入环保部统计的数量有所减少,绝对量没有减少。”

而值得观察的是,突发性环境问题的背后,需要突发性环境问题的损害判断报告书。

一位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生态环境损害判断制度是一点环境责任、处罚的基础前提,否则许多方案和法律将难以落地。

但是,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判断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难题。

环境保护部有关人士表示,天津港“812”事故发生以来,环境保护部正在进行后期环境监测和中长时间生态环境损害判断两项业务,如何做好这一损害判断,目前面临着许多困惑。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突发环境问题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判断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将判断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做出的突发性环境问题损害判断报告的目的,首要是行政处罚、问题分级、政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该环保部有关人士表示,在涉及到对地方政府追究责任问题时,地方政府不重视生态环境损害的判断工作,随着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对这项工作尤为消极。

对此,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推算没有统一的标准,作为地方政府不想对生态损害做出太大的判断。

经常接触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纠纷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在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上,大多数情况下,人民申报损失多少,当地政府无论损失多少,数据往往大于实际损失。 为了让另一个行政区域进行赔偿,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会仔细审查人民申报的损失。

加快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步伐

近年来,在生态环境损害判断方面,存在着立法不完善、地方政府不重视、判断要求难以落实、判断质量参差不齐等多方面的问题。

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许多问题相比,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要求越来越强,推进的步伐也在加快。

党的十八大报告说,“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具体提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以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并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1+6”改革方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作为6个配套方案之一被包括在内。

今年8月,环境保护部表示,环境保护部已经主导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并对部分地方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工作。

9月17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在国新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在年前进行试点,探索通过试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后如何进行赔偿,年后将在全国试点。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试行方案即将出台。 环境保护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物权法》,国务院作为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部门,对生态系统资源等国家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何授权地方政府进行相应赔偿,试行方案中将处理这个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行方案的要求,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地方政府将对环境损害提起诉讼。 ’上述环境保护部的官员说。

另外,该环境保护部官员建议,有关部门未按照相关规定展开判断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建议制定损害判断条例,协调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约束力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关系,避免部门间的法律政策发生“争吵”; 进一步完全关联技术规范体系等。

 

 

 

标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方案将出 今后损害环境当心地方政府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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