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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确定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但是,如果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必须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就民间贷款的利率和利息做出了表示。 利率管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副本之一。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利率市场化。

杜万华强调,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也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 必须管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控不仅要考虑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便利,也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实诉求。

中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基于国家基准利率的上下限浮动利率、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和年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处于转型时期。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被普遍采用为庭审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杜万华指出,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4倍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变革势在必行。 如何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采用什么模式、如何明确固定利率上限标准,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

杜万华还介绍说,《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复印件主要有: 1.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无权主张支付借贷期间内的利息。 2 .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贷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但是,如果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必须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的利息。 3 .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借贷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 .借款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根据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 年利率超出36%部分无效”

此外,本部分还规定了逾期利率、自愿利息支付、复利等问题。

标题:“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 年利率超出36%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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