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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彪从北京出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确定。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益诉讼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与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环境污染、侵害广大顾客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相比,《解释》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对此,中华环境保护联盟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司法解释的发表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对实际操作水平的诸多因素做出了比较确定的规定。”

允许多个组织共同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为了确保公益诉讼制度有序进行,《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八个方面的规定。

对于业界最受关注的诉讼受理条件,《解释》指出,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外,还应当符合确定的被告——四个条件。 属于有具体诉讼请求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有初步证据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被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目前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客户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必须依照《客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

业界最关注的是实际的可操作性问题。 根据《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多个社会组织共同提起同一诉讼的问题,《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其他机构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许可参加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对此,杜万华表示,可能有多个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一个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其他组织参加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不影响私益诉讼

在公益诉讼问题上争论的焦点是应该如何解决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马勇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存在私益诉讼当事人的,当事人应当提起私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并提起不影响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的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间)有一个联系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中有这个规定。 公益诉讼判决的证据可以在私益诉讼中直接采用,不需要更多的认证。 ”马勇说。

另外,《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公告期满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案件,依法审判。

另外,《解释》对公益诉讼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了限制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效力作出了规定。

《解释》裁定,公益诉讼案件审判产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其他机构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题:“最高法细化公益诉讼条款 允多个组织参与同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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