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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a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文案,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保护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产权,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水平,特别是便利了公司,便利了大众 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允许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关、登记方法。 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确定登记手续,规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制定实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簿、登记依据和新闻平台“四统一”的条例。

“两部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问”

问:制定和掌握条例的基本是什么?

答:为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相关要求,条例大致遵循第四条。 一是统一规范,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对机构设置、帐簿管理、基本程序、新闻共享和保护提出统一要求。 二是严格管理,规范登记行为,加强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提高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度、公众信服力。 三是物权稳定,确认已经发行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属不受到登记机关和手续变更的影响。 四(简明扼要,第一是以实现“四统一”为中心制定大致规定,关于一点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辅助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加以细分。

“两部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问”

问:条例如何落实统一登记机关的相关要求?

答:为了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为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个是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大体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设有直辖市、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明确本级登记机关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 三、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的,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关个别处理、协商处理,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处理。

“两部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问”

问:条例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有那些规定?

a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复印件、登记形式、媒体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 条例规定,一是确定登记复印件,要求登记机关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准确、完整、明确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属限制状况等若干事项。 二是规范登记形式,登记册基本要求使用电子媒体,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纸质媒体,登记机关应当确定唯一合法的媒体形式。 三、细化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关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留登记簿。 纸质登记簿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污、有害生物防治等安全保护设施; 电子总账设置专用存储设施,采取新闻互联网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异地备份的任何人不得损坏登记簿,除依法更正外,不得编辑登记若干事项。 登记簿损坏、灭失的,应当根据原登记资料重建。

“两部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问”

问:在注册流程方面如何为大众体现便利?

a )便利公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 为此,条例规定(第一,稳定申请人的期望,确定规定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检查要求、实地调查、处理期限等。 第二,尊重申请人的意愿自治。 在登记机关将申请登记的若干事项记载在登记册上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三,简化申请手续,强调当场审查时,基本上要求登记机关受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符合法定条件和不在本机构登记范围内的,也需要书面通知申请人,修改复印件或申请渠道以免重复一次。 未当场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的登记机关大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依法出具权属证书或登记说明书。 四、减轻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共享通过实时互通取得的新闻,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两部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问”

问:为了实现注册新闻的共享和保护,条例是否规定了这些副本?

a )关于共享登记新闻,条例的首要规定:第一是建立新闻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新闻管理基础平台,登记新闻纳入本平台,国家、省、省、市、市。 二是要加强登记部门和管理部门的新闻共享,实时相互共享登记新闻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新闻、交易新闻等。 三、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新闻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房地产登记相关新闻的相互共享。

“两部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问”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条例的首要规定:第一是查询主体,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若干事项调查解决相关的登记资料。 二是查询资料的采用,规定查询登记资料时,向登记机关证明查询目的,查询所得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两部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问”

问:条例是否将那些法律责任规定在首位?

答:为了督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登记错误的责任,规定登记机关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不当履行职责,规定登记者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编辑登记部分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处置。 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保障责任。 规定登记机关、新闻共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登记新闻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新闻,利用登记资料、新闻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他人 构成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部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问”

另外,条例还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不动产权证书的采用、登记说明、非法泄露、查询的登记资料、新闻非法使用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money.163/14/1222/16/AE 3663 p 400252 g 50

标题:“两部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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