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37字,读完约3分钟

不动产处置所得除偿还养老保险费用外,其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的保险企业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

“保险企业试点‘以住宅养老’产品分为参与式反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式反抵押养老保险产品。 》6月23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批准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开展“以住房养老”试点,试点期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日。

“由于房价波动难以预测等一系列因素,有能力、愿意参加考试的公司不多。 因为这家保险企业实施“以住宅养老”的试验将会成为一个小市场。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督管理部主任袁序成供认。

保险公司对“在住宅中养老”试点十分谨慎,但保险业实施“在住宅中养老”试点有一定的特点。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督管理部养老处长姚渝表示,“今年3月《指导意见》征求意见以来,在幸福人寿、泰康人寿等国内保险企业和海外保险机构的参与下,保险企业已经开始设计产品。”

姚渝表示,与银行推出的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相比,保险企业开展老年人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业务的最大优势是将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长寿的风险,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可以放心。 另一方面,老年人去世后,房产处置所得偿还保险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其余部分仍属于法定继承人全部的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支付保险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的,保险企业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向老年人家属追偿

“以房养老四城市试点两年 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

《指导意见》确定,保险企业开展考试,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取得考试资格。 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企业必须具备七个条件。 即“开业5年,注册资本在20亿元以上; 符合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具备试点申请时上年末及近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的较强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解决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 具备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或委托合格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能力对抵押物业进行日常维护和依法处置的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逆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业管理和独立核算

“以房养老四城市试点两年 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

在试验产品管理方面,《指导意见》确定了要求。 一是保险企业实行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对相关住房按照产权抵押的有关规定解决。 即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不动产抵押给保险企业,保险企业接受不动产抵押,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向投保人支付养老金。 二、根据保险公司如何解决投保人对担保不动产的附加值,试点产品为参与式反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式反抵押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参与式产品和非参与式产品)。 三、参与型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可以参加不动产增值收益的共享,根据判断,投保人抵押的不动产价值的增加部分将按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企业之间分配。 非参与式产品是指保险企业不参与房地产增值收益的共享,抵押房地产价值的增长全部归投保人。 四、保险企业应当确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犹他的起算时间、长度、犹他在豫期的客户权利,以及客户在犹他豫期因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 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记者左永刚) )。

“以房养老四城市试点两年 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

原文链接: news.xinhuanet/finance//-06/24/c _ 126662432

标题:“以房养老四城市试点两年 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10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