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78字,读完约2分钟

经过记者的本金从北京出发

昨天( 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客户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无需证明理由。 但是,鲜活易腐烂、定制的4种商品除外。

另外,工商总局表示,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还客户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商品的运费由客户承担。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客户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另外,《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比较有效的身份说明、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等真实身份新闻。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随着互联网成本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了更方便的互联网实施成本。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一般来说,网购的顾客遇到侵权事件时,很少去店里投诉。 因为一方面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另一方面对顾客来说网购的投诉太麻烦太费时间。 因此,网购后顾客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事实上,根据新版《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仅是网络购物,其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购买的商品也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退换商品的运费由客人自己承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在解读新《顾客权益保护法》时表示,“无缘无故的退货制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借鉴国外稍成熟的经验的同时,根据我国实际上已经做的实践,一些网站在此之前

无论是新修订的《顾客权益保护法》,还是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将于3月15日“顾客权益日”正式实施。

标题:“工商总局: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11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