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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钱从北京微发

“我国现行的18种税只有3种税在制定法律,其他为暂行管理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财政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说:“我们的财税法制在很多方面空白说,需要加强法制建设。”

前天发表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多位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这标志着我国财税立法工作得到大力推进,预算法、征收管理法等重大法律修改有望取得重大进展。

税制几乎都是暂定的方法

以目前采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例,该法于2001年4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但该法在许多方面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2008年,国税总局成立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今年6月7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 该法的最终颁布,需要国务院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修订开始到现在已经过了5年,但该法律依然“难产”。 第一个理由是,各方很难通过“涉税新闻共享”等文案达成共识。

前几天,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计划,《税收征收管理法(撰改)》等包含在《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中,表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撰改,但何时公布

与财税立法比较,不仅有滞后,也有欠缺。 以具体税收为例,我国现行18种税费中,只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车船税3种是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征收的,另外15种税费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征收,后者占税收总收入的70%。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表示:“由于不是法律,管理方法缺乏包容性,即使发生了新的事情也找不到法律依据。 电商不应该征税吗? 本来只要经营就应该交税。 但是,由于税务总局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是否征收在各地差异很大。 ”

税法不完备不仅影响税务机关,也影响纳税人。

刘天永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许多税种都是暂行管理条例,由于规定比较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直接采用,只能由税务总局不断发出通知进行说明。 “这种解释在实践效果上也有造法的功能,税务机关既征税又立法,容易侵害纳税人的权益。 ”

北京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鉴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特殊性,国务院有必要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开设征税方法。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该进行了调整。

今年上半年,财政收入下降,一些地方出现了违法征收“过高税”的现象。 财税学者表示:“目前,我们按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性任务征税。 而不是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和税率依法征税。 这在某种程度上和我们的征收管理法有关。 ”

刘天永表示,由于税法不健全,纳税人难以掌握税收规定,从而影响其权益。 “将来要健全税法,促进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取缔偷税漏税,有经得起推敲的规则。 ”

预算法关系财税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还提到了“改进透明预算、预算管理制度”等。

目前正在实施的《预算法》于1994年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第二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预算法实施条例》,构建了沿用至今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2004年开始修改《预算法》,去年7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再次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目前《预算法》草案还在研究中。 有学者认为,《预算法》的修订直接关系到财税改革的命运。

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副所长徐景安表示:“财政分配体制改革涉及国家、公司、个人、中央和地方全方位。 现在最紧迫的是加强财政监管,好好管理钱袋。 ”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认为,“预算法”差异比较大的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没有理顺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承担不同的职能,但要发挥预算和国库的监督职能,国库的资金通过法制化渠道分配到资源配置的地方,建立监督和平衡的关系,分配责任和义务,这不是权力争夺的大小。”

徐景安认为,预算法根本上是社会公众及其代表机构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实际上是公共决策民主和法治的制度化。 “现行的《预算法》主要是对政府行政部门所属机关、机关的规范和监督,是基本属于财政部门的就业条例。 《预算法》的修改必须由超越部门好处的更权威的机构指导。 ”

标题:“18种税只有3部法 三中全会推进财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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