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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记者李彪从北京出发时

经过三次审议,环境保护法尚未最终制定,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提案仍在继续。

12日,全国人大网站消息,日前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一位常务委员提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一位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解读环境保护法成为软性法律的关键之一是加强人大、检察机关、法院、公众等第三方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

全国人大环资委调查室主任王凤春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改善环境治理结构和环境保护体制,是形成政府、公司、公众共同治理的结构。

环境保护事业不能只依赖政府和公司

辜胜抵抗委员表示,目前环境保护工作主要依靠两个主体,一个是政府,一个是公司,由政府管理公司。 但是,现在政府既是“裁判员”,也是最大的“运动员”。 政府需要税收,哪个污染大的房子就是税收大的房子。 在这种情况下,只由政府和公司的二元主体进行管理,并不容易严格执法。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环保行业的法律规范和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公司自身价格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公司责任未落实、政府责任未落实等问题依然突出。

“目前,我们多强调第三方的判断,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加强第三方的监督主体。 ”有罪地说。

他认为第三方监督主体包括人大、检察机关、法院、公众等。 软法要成为硬法,就需要有强大的第三方主体来监督政府和公司。 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如何体现政府和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的监督至关重要。

王凤春说,与公司责任、政府责任的落实问题相比,第三方缺乏发挥作用的权利问题可能更为严重。

王凤春表示,第三方监督主体还是指公众,人大、检察机关、法院等都是按照正常系统执行职责,目前,首要的是社会监督这一部分薄弱,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媒体等。

事实上,《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的审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环境新闻,参加和监督环境保护。

有必要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事业的监督

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特别报告,并依法接受监督。

“该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建议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当每年报告一次,至少五年报告两次。 ”王胜明委员表示,应进一步加强人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刘政奎委员也认为,修订草案上述规定中的“定期”,应该“每年”或“每两年”确定一次。 否则,一届政府在任期五年中报告一次也是定期的。 这不利于人大的监督,也不会引起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罗亮权委员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报告,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王凤春介绍说,环境状况变化缓慢,几年可以报告一次,但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事业是理所当然的。

另外,罗亮权建议将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改写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比向代表大会报告更有效。

标题:“委员建议环保法强化第三方监督 政府每年应向人大报告环保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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