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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彪从北京出发

昨天( 6月25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有关人士那里获悉,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该修正案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的一家公司。

对此,一位行业专家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机构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迄今为止,许多民间环保组织活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但此次审议的修正案限制了其他环境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利,是一次严重的倒退。

诉讼主体限定为一家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加,民间公益诉讼组织借机高速发展。 但是,“身份不正当”是民间组织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中面临的最大不自然现象之一。

记者整理资料发现,近年来,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成功案例并不多见,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率不高。 北京市协商律师事务所的夏军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处理诉讼主体的问题,不谈其他。”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可以说是一波三折。 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公布修订的文案显示,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不在其中。 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指出“对环境污染、侵害广大顾客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构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保法修正案今再审议 公益诉讼主体仅一家被指倒退”

由于法律定义不确定,各地司法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态度产生了较大的偏差。 夏军表示,由于法律规定不确定,也没有司法解释,许多地区法院不受理民间组织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只有云南、贵州等一些省份的法院受理了此类诉讼。

据悉,此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环境保护团体参加环境公益诉讼,但诉讼主体仅限于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的一家公司。 对此,业界专家和环境保护团体大多不理解。

多年致力于公益诉讼的一位环保人士听到这个消息感到惊讶。 “‘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的后面不是有‘等’字吗? 我们研究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法》抱有很大的期望。 ”

承办全国案件的能力不足

这些人士在表示公益诉讼主体只有一家时表示,关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必将成为舆论的挡箭牌。

记者从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官网获悉,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公司、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我们所说的民间组织没有得到国家资助,严格来说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是一半的官方组织。”

“环保法修正案今再审议 公益诉讼主体仅一家被指倒退”

李刚质疑,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的能力是否能经受住全国层出不穷的公益环境保护诉讼的例子。 其专家、诉讼解决能力、公益诉讼的资金等是否能够满足要求还存有疑问。

据了解,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一直在全国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并有许多环境公益诉讼成功案例。 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企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一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市公共环境教育中心合作,贵阳市乌当区扒造纸厂生产废水污染环境案今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潍坊市中医院提交公益诉状,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

“环保法修正案今再审议 公益诉讼主体仅一家被指倒退”

一位了解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人士告诉记者,“中华环保联合会有能力做好环保公益诉讼工作,这几年他们树立了许多积极的榜样,但他们的能力不能适应全国层出不穷的榜样。”

夏军认为,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一家的办法,可能参照了顾客权益保护法对顾客权益保护协会的限制规定,但环境保护行业的问题比较多,比较复杂。

“在环保行业,老百姓个人起诉不容易,需要公益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顾不上。 ”夏军说:“中国最具活力的应该是民间组织,但为什么不支持其快速发展?”

标题:“环保法修正案今再审议 公益诉讼主体仅一家被指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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