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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媒体发布新闻,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根据业务开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 反垄断法>;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起生效,至今已超过11年,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顾客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意见征集稿》中新增了网络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认定网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解决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网络超大型平台确实存在利用垄断特点压迫中小竞争同业的情况,从而严重侵犯顾客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和隐私权

图片来源:本公司

网络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刘俊海表示,2008年,网络经济没有像今天这样繁荣,也没有出现目前存在的“野蛮增长”的弊端。 在当时的条件下,反垄断法越来越多,将工业公司、商业公司以及公共公司、电信等行业进行比较。

“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本来就是中性的,既不是‘恶魔’,也不是‘天使’。 ”刘俊海表示,如果滥用,就会堕落为“恶魔”,如果使用得当,有可能上升为“天使”。 问题是,一些大企业在掌握新技术后,不能过于谨慎自律,反而出现了见利益忘义、只追求利益的行为。 例如,大型搜索引擎的竞争价格排名问题和视频网站即使顾客成为会员也在播放广告。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瞄准网络经济优势,新增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条款”

刘俊海指出,网络经济出现后,出现了反垄断法意想不到的特殊情况。 “另一方面,必须坚决反对‘白马非马’论,不能说网络经济滥用垄断特征,法律无法管理。 另一方面,网络经济确实有其特殊性,原有法律有必须完善的地方。 所以新的《征求意见稿》必须与时俱进,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一网打尽。 ”他说。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瞄准网络经济优势,新增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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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普遍适用的依据外,还指出:“认定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要掌握互联网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相关数据。

对此,刘俊海表示,这些因素是网络经济最核心的特征和盈利方式。 例如,一些网络平台需要捆绑采用客户的身份证新闻和银行卡新闻,对客户有锁定效果。

针对现行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签订垄断协议”的规定。

迄今为止,出现了经营者之间签订垄断协议的问题,也打击了监管部门的要点。

例如,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通报立案调查醋酸原料药垄断案,3家相关公司签署并实施了提高醋酸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那年12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3家公司进行处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83万元。

刘俊海告诉记者,现实中,经营者组织和支持其他经营者签订垄断协议有时表现为领域协会支持公司签订垄断协议。

他举例说,在一些领域协会中,头部公司话语权大,直接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垄断协议太不可取了,所以往往改变方法,以协会的名义,名副其实地进行领域自律,披上领域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皮,从而达到领域的经济效益

“这个方法没有起到鼓励竞争的作用,而是限制竞争,限制中、小竞争公司的市场准入,压迫其他公司。 ”刘俊海表示,草案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 希望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开门立法的大致处理,在听取越来越多顾客意见的同时,吸取不同的全制公司、大公司、中小微型公司的意见、学者的意见等,赢于共享,包容普惠、广为流传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瞄准网络经济优势,新增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条款”

“鼓励竞争,打破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竞争才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 ”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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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瞄准网络经济优势,新增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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