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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组审议了长江保护法草案。

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列席代表就首批流域《专利法》进行了热烈讨论。 草案关于管理体制、生态补偿等规定,在小组审议过程中成为讨论的焦点。

刘修文委员建议,草案第四条规定建立长江流域统一协调体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在第四条第一款的“组织协调联合执法”前加一句,规定“编制和修订分部门管理的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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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江保护法草案第四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一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

窦树华委员表示,保护长江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管理体制。 草案按照“统一取得地位、划分秩序、统一结合”的大框架,强调流域和谐机制的协调和检测职责,从而加强和谐机制的权威和地位,发挥统一和谐的重要意义,保护长江生态系统,促进长江快速发展

他还说,协调机制不仅仅是一个机制,而是一个决策机制,应该有专门的机制来执行协调机制的决策安排。 “该机构不一定是新成立的机构,可以向具体部门执行协调机构的任务。 建议下一届国务院在建立这一机制时,确定具体办事机构和实务程序,保证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真正落地,切实发挥作用。 ”

据勇委员称,第四条所述的分部门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 目前法律规定的流域管理体制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这种管理体制必须实行中央统一、省责任总责、市县抓紧落实的管理体制。 因为这个建议变成了“国家在长江流域统一协调机制下建立分部门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长江保护法草案:树立健全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成焦点”

韩梅委员表示,草案对负责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具体机构设置、首要职责等还没有确定的相应规定,建议补充相关内容。 并为加强流域联防联控机制,确定“建立跨省联控制度,加强跨省市水体监测互联网建设”,以加强流域环境保护合作为主线,统筹规划、协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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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划定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补偿长江源流和上游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邓明金副委员长表示,建立流域整体生态补偿机制是近年来长江大保护调查中各省反映最多的问题,但目前草案并未单独规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如云南、四川、贵州共同建立赤水河跨省生态补偿机制。 我在其他地方也试了一点。

郝明金提出,必须从纵向在国家层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适当增加三峡发电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承接干线流域内大型水电项目和工程生态补偿资金,建立独立账户,专门用于长江流域整体绿水青山建设的生态补偿。 在横向上,可以借鉴新安江的经验,建立跨越省流域的生态补偿协调平台。

陈文华委员表示,他建议实施国家补偿与地区断面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法。 国家补偿制度中的具体办法建议国家补偿的具体办法应当由国务院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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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长江保护法草案:树立健全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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