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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上午,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草案。 对于首次《合体》的民法典草案,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列席代表给予了非常高的赞同。

李翊锋委员表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经多次审议,充分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现已整合为完善的《民法典草案》。 草案体裁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已经非常成熟,赞成民法典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民法典是我国首部冠以法典的法律,是促进民事法律更加健全、加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我完全赞成草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在小组审议的过程中,民法典草案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 但是,居住权、隐私等一些热门条款也在热烈讨论中。

编纂民法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副委员长吉炳轩指出,通过编纂民法典,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系统编纂现行民事单行法,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成综合法典,不断健全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执政体系和执政能力现代化,

吉炳轩表示赞同将民法典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 这是一部很好的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执政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这是一部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征的代表性法典。

并且,肖怀远委员表示,此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首次将总则和六个部分一并整体审议,是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

肖怀远表示,目前,民法典的各编辑草案经过包括此次会议在内的三四次审议修订,制度设计较为成熟。 另一方面,草案完善了产权保护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设定的制度规范顺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的要求,法条设计科学。 另一方面,上次审议编辑的过程都聚焦于立法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积极回应了社会的重大关注。 这些新增的条款和制度设计,既维护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 “经过这次的审议编撰,我认为已经具备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条件。 ”

“居住权扩围、隐私定义需作限定……民法典草案分组审议关注这些焦点”

马赤林副委员长表示,民法典的各项编辑草案多次审议修订,赞成经此次常委会审议后提请明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去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首次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也成为讨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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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红旗委员表示,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一章中增加法定居住权的规定。 “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房子有居住权,或者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房子有居住权,离婚无房子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对配偶的房子有一定的居住权。 ”

对此,田红旗认为居住权的设置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 民法典编草案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的含义性,并未涵盖社会配偶、老人、儿童等群体的居住权。 由于这些主体的弱者地位,不能很大程度上履行合同约定。 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 在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创造文明未来的大趋势下,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有利于保护广大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持和谐,创造孝敬老年人、关爱儿童的家庭关系。

“居住权扩围、隐私定义需作限定……民法典草案分组审议关注这些焦点”

据天红旗称,法定居住权在司法审判中广泛存在。 司法裁判判决,在父子、夫妻配偶对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例子中,为了平衡公平的好处和社会稳定,一方没有房子时也可以住在原来的房子里。 这个判决虽然缺乏正当的法律根据,但现实上是可行的,法定居住权的立法使这个审判具有法律意义。

鄂湘副委员长表示,第370条涉及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后,相关的一点点权利的消失问题。 其中只列举了居住权期满和居住权人死亡这两点,但这些情况并未涵盖,因为居住权人可能被收养或在居住权期满前他离开住所。 前面删除“应当”,保存居住权人死亡,我认为除“发生按照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事由”外,还可以包括搬家、收养或者期满。 这样,设计的条款就完美了。

“居住权扩围、隐私定义需作限定……民法典草案分组审议关注这些焦点”

然后,与隐私的定义相比,谭惠珠在草案第4篇人格权篇,第1032条第2款中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其中后半句是“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之间、私人活动、私人新闻” 修订了第1032条第2款,其中提到私人活动、私人新闻应当合法,并指出:“所谓私人,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的平静和不希望他人知道的法律规定的私人空期间,

标题:“居住权扩围、隐私定义需作限定……民法典草案分组审议关注这些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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