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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建议对使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行征收水资源税。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根据资源税法草案二审查,水资源税将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水类型、经济快速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据记者观察,年7月河北省开始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年12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9个省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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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部分意见认为,本法名称为《资源税法》,但仅适用于矿产资源,“帽子”大、文案小,建议研究撰改; 也有建议将水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有些草案建议关于征税范围的表述要灵活一些,为了今后的改革,留出空之间的间隔。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草案第一条关于征税范围的表述从“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或生产盐”改为“开发征税资源”。 另外,应纳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缴纳税率表》明确。

据记者观察,水资源税改革还在进行,《报告》指出,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机关提出,水资源税改革还在进行中,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作出授权决定,不应在资源税法中规定。 有建议认为,水资源税改革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1985年立法授权决定依法进行,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不需要重复授权的资源税法需要规定水资源税改革,建议国务院加大改革力度,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改革试点情况

“资源税法草案二审:保存水资源税文案,征收水资源税的停征水资源费”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草案还是保存关于水资源税的文案为好,为法律上相关改革留出必要空之间; 另外,建议对草案关于水资源税的复印件制作以下完整的。

一、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本法大致规定,对使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二是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增加关于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

财政部公开数据显示,全年全国资源税税收收入163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4%,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04%。

《报告》指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机关建议按照税收制度转移的大致情况,在法律中确定列举部分实践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维护政策的稳定性。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开采重油、高凝油及三次采油,并相应减免资源税。

资源税法草案二审查确定,两种情况可以免征资源税。 一种是原油开采和在油田范围内输送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是煤炭开采公司为安全生产而开采的煤成(层)气。

此外,低丰度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等有资源税减税20%种情况的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深水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免30%资源税的重油、高凝油减免资源税40%; 从不定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减税30%的资源税。

《报告》还指出,一个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地方指出,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问题,为了加强税收征收,推进税法的比较有效的实施,建议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必须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合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资源税法草案二审:保存水资源税文案,征收水资源税的停征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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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源税法草案二审:保存水资源税文案,征收水资源税的停征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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