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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查进行了小组审议。

草案二审稿中增加的国家实行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规定,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和热议。

草案二审稿提出,接种实施中或者接种实施后,发生接种者死亡、严重损害、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的,不能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或者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关于具体补偿办法,草案二审查确定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但是,许多委员认为,具体补偿办法的制定主体并不完全明确,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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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红旗委员认为,草案第56条第3款“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存在文义模糊和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建议分别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制定补偿办法方面的具体任务。

田红旗表示,该条款对于具体补偿办法制定主体的规定,无法准确推导出具体补偿办法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还是各省级政府,还是前后两者共同制定。

对此,田红旗认为,为了避免地区快速发展不平衡造成不同省份间异常接种反应补偿产生较大差异,国务院应制定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和变动区间,各省政府应根据统一标准在变动区间内结合本省的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与会的胡梅英全国人大代表也建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与上述制定变动区间的建议不同,胡梅英认为应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

胡梅英说,接种疫苗的异常反应是不可避免的极小概率,严重的反应会给被种族的个人和家庭带来毁灭性的危害。 例如,接种脊髓灰质炎的异常反应,江西达到60万元,北京达到140万元,由于补偿政策的不同、补偿标准的不一致,各省的异常反应病例补偿发生了相互比较。 因为这个提案可以统一。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给予补偿之前,需要确定的异常反应判定。

杜黎明委员表示,目前全国缺乏统一的诊断标准,各地掌握标准不同,同时同一疫苗出现相同异常反应的病例,不同省份和地区的鉴定结论完全不同,容易引起纠纷。 建议细化异常反应的判定,粗略制定异常反应的诊断标准,按国家标准公布执行。

关于具体的补偿,吕世明委员提出草案的“应该给予补偿”应该表示“应该给予及时的补偿和救助”。 如果某个补偿超过几年或更长的时限,不知道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如果产生不好的结果再给予补偿就太晚了。

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建议,“应该给予补偿”再加上“保障终身合法权益”。

沈志强表示,尽管立法基本上是小概率的事情,但对发生异常反应的家庭来说,这是100%的灾难,至少给受害家庭带来了4代以上的意外伤害,很难依靠家庭的微薄力量进行战斗。 这是为了应对国家免疫规划带来的损害,这种损害和劳动致残的成年人一样,应该本着“妥善解决,负责到底”的精神,基本制定办法“全额报销医疗费,全额支付生活费”。

“疫苗接种有异常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细化判定大体上、树立统一的补偿标准”

此外,草案二审稿中对生产、销售假冒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 并且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还销售、接种,确定接种者死亡或者对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接受接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处罚的程度加大,许多委员表示同意。 贾廷安委员表示,从总体上看,目前草案的基础较好,特别是在规范疫苗生产流通行为,加大对假冒疫苗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经过了周密的考虑。

但是,一些委员认为可以继续加大力度。 吕世明指出,希望对提高罚款额和惩罚性赔偿再加把劲。 疫苗管理法届时必须对违法行为加大罚款额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也建议增加对生产、销售假疫苗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的罚款。

沈跃说,对生产销售疫苗是假药、捏造虚假新闻等相关公司处以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是严厉的处罚。 但对相关负责人,只需处以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明显过轻,建议加大处罚额,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与假疫苗的生产、销售行为相比,陈文华委员建议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陈文华说,疫苗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还涉及几代人,涉及今后,因此应落实终身责任追究。 “有些疫苗并不是从当时就发现了危害,过了一段时间就会发现问题。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使人致残或死亡,必须追究终身的责任。 ”

在其他领域,陈文华指出,例如在金融领域,对贷款、贷款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对经济造成的损失或危害可以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并且是一笔贷款或两笔贷款,范围较窄。 但是,由于疫苗问题涉及范围比一笔贷款、两笔贷款更广,危害性更重,因此应终身追究生产销售假冒疫苗的人的责任。

标题:“疫苗接种有异常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细化判定大体上、树立统一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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