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13字,读完约4分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制定,在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进行了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撰改将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放在首位,将土地管理改革实践成熟方法吸收上升,增加了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副本。

为了消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的法律障碍,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建设采用土地的,应当采用国有土地或者国有的原有集体土地的规定。

另外,草案确定了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况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草案时表示,开发成片土地可征收范围应限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以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空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提请审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必须国有化后出让的规定,新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文,衔接土地管理法,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的法律障碍

另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还确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条件和管理措施。 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用途,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转让、租赁等方式交给机关或者个人采用。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关于宅基地制度,草案健全了宅基地权益保障办法,完善了管理制度。 根据振兴农村的现实诉求和各地宅基地的现状,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人均住房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的实现。

而且,宅基地管理制度也很完善。 提出草案,下放宅基地审批权,确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涉及农用地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手续。 深化党和国家机关改革精神,确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宅基地监管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的职责。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需国有”、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同时,草案提出探索宅基地自主有偿退出机制。 的规定,允许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除上述编撰外,草案还提出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为“多规一体”预留空间。

另外,草案还规定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均由国务院批准。 ”陆昊表示,中央审批范围广,用地审批周期长,社会反映强烈,成为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陆昊指出,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经营者环境,需要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适当下放农用地专用审批权限。

对此,草案规定,永久性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由国务院批准的,变更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分批次用地由原规定“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位批准”变更为“由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位或其批准的单位批准”。

草案还删除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务院申请备案的规定。

据记者观察,根据现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应当向国务院备案。

陆昊表示,草案删除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首要认为,按照“谁的办案权由谁负责”的大致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若干事项,由该人民政府负责。 取消备案后,有利于巩固地方责任。 自然资源部计划通过督察、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平台等行政、技术手段加强对地方的监督管理。

标题:“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需国有”、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3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