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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创投基金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备受舆论关注。 本周,支持创投基金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终于落地。

12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快速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根据这次常务会议的安排,今年全国创投公司对种子期、初期科技型公司实行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公司,由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 或者选择按创投公司的全部年度收入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公司获得,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再出创投公司优惠政策:5年内个体合伙人可自选个税缴纳方法 确保税负只减不增”

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五年。 减少创投公司个人合伙人的税负,不增加。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至今为止创立公司的伙伴是怎么纳税的呢?

根据2000年开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确定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价格、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收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再出创投公司优惠政策:5年内个体合伙人可自选个税缴纳方法 确保税负只减不增”

根据8月31日新通过的纳税缴纳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最高适用35%的税率。

但是,许多地方政府近年来出于鼓励股票基金快速发展等诉求,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多按20%税率征收。 山西等多省出台政策的,投资类合伙公司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率适用比例为20%。

迄今为止,市场传言的优惠政策将会发生变化。 但是,9月6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稳定地方已经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扶持政策,有关部门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不溯及既往,全面支持创投基金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为基础

根据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安排,从明年1月1日开始,依法备案的创投公司可以在两种纳税办法中选择一种。 也就是说,以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利收入,可以选择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可以选择按创投公司的全部年度收入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公司获得,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再出创投公司优惠政策:5年内个体合伙人可自选个税缴纳方法 确保税负只减不增”

通江投资集团的一位分析师对记者说,创投基金帮助公司快速发展有两种利润分配方法。 一是基金退出时形成的利润总结。 另一个是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带来的周期性利润分配。 在决定使用哪个分配方法时,投资的产业特征和基金的生存周期等很重要。 新政的出台,确定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理性,也保存了投资机构年度收入核算的路径。 这将赋予投资机构更确定的税收优惠期望,有助于打开财务僵化的局面,形成更丰富的投资资本。

“国务院再出创投公司优惠政策:5年内个体合伙人可自选个税缴纳方法 确保税负只减不增”

华侨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教授杨默如向记者解释说,原来全国各地在税收征管中对创投公司个人投资者存在着不同的税收待遇。 允许纳税人在两种缴纳方式中选择,有利于纳税人适用更低的税负政策,也可以给社会各界更稳定的期望和更优惠的条件,这有利于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

金融研究院投行部总监张奥平向记者指出,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机构每个基金的管理情况不同,通常选择单一会计。 目前,投资机构筹资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也与合伙人得不到高回报有关。 此次出台该政策对投资机构大有裨益,有助于进一步确定税收优惠,为合作伙伴带来更好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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