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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于薪金所得适用扣除费用和税率的问题,纳税人自年10月1日(含)以来实际取得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一律按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后按税法修订前的规定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适用薪金所得),我国所得税实行3%至45%的七级税率。 按月薪计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适用3%税率,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

另外,根据通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对租赁经营者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扣除费用后按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扣除费用后按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者全年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税三季度的税额和应纳税四季度的税额。 其中,应税第三季度的税额按照税法修订前的规定税率和第三季度实际经营月的权重计算,应税第四季度的税额为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率表第二(税法修订后的规定税率)和第四季度的实际经营月

标题:“财政部: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按500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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