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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涵盖范围,根据基本保证、临床保证的基本要求,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为宗旨,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备、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此前观察到,药品采购以通用名称为竞争单位开展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此次《意见》首次探索将适应症和功能相似的不同通用名称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允许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医师因相似药品合并而购买带量,意味着竞争范围进一步扩大,在相同治疗范围内参加竞争的药品数量越来越多

例如,治疗感冒和发烧的药品非常多,但大多不是同一个普通名称,将来有望在同一个比赛中竞争,一些药品可能会被适应证相似的药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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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逐步处理看病的问题,近年来,国家推进药品集中持仓量采购的重大改革,到年底已经开展了三次集采,覆盖药品平均降价54%,每年节约费用530多亿元,惠及亿万患者。

第四批国家带量采购也将于近期开始,涉及45个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将于2月3日收到申报材料,确认该公司和供应地区。

据此前业内人士介绍,预计未来药品行业将常态化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每年开展2批带量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意见》要求:合格(含认定通过,下同)后发药品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合格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 符合条件的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时,开始购买集中带量。 积极探索“孤儿药”、紧缺药的妥善采购方法,促进供应稳定。

史臣表示,一旦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将开始购买带宽,这意味着包括在带宽购买中的范围将迅速扩大。

值得观察的是,在完全竞争规则方面,《意见》还对一致性评价尚未涵盖的药品品种进行了规定。

《意见》提出,一致性评价合格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质量组,不得直接以通用名称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设立保护性和差别性条款。 对未涵盖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确定采购质量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采用综合评价体系,与普通名药品分组大致不超过2个。

《意见》强调,网络药品符合性评价合格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胶带采购将不再选择符合性评价不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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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基于合理的价格比较关系,整合临床效果相似的类属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购买量,促进竞争。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此次《意见》首次提出,适应证和功能主治医生正在探索针对相似的不同普通药品合并集中购买胶带。

在史立臣看来,这意味着类似适应症下的不同通用名称药品之间也将展开竞争,竞争将更加激烈。

史立臣表示,国家带量采购不只是降低价格,而是诱惑药品价格回到合理水平。 目前,大量购买同样普通药品的公司中选数量也比以往有所增加,这表明中选结果呈现量价挂钩,表明政策给药企带来了快速的发展机会和生存空之间。

根据第四次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如果同品种申报公司≥13家,最大入驻公司数量可达10家,比以往进一步增加。

《意见》提出,要根据市场竞争结构、供给能力明确可供选择的公司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比较有效的竞争。 公司自愿参加,自主报价。 质量和价格的竞争产生了中选公司和中选价格。

《意见》要求中评选的结果体现价格挂钩大致确定各中评选公司的约定购买量。 有普通名药品和多家中选公司的,价差必须公正合理。 根据中选公司的数量合理明确采购合同期限。

对公司来说购买量也足够了。 《意见》提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必须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诉求量,结合上一年度的招聘量、临床招聘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

《意见》强调,采购比例要根据药品的临床采用特点、市场竞争结构和中选公司数量等合理明确,在保障质量、供给、反垄断的基础上尽量提高。

与此同时,也可以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实际诉求量超过约定购买量以外的部分,优先从中购买产品,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购买其他适当价格的网络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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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力推药品带量采购常态化,适应症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有望合并开展集采,专家解读:药品竞争范围将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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