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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产权保护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集中核查,违背公平的文件要整理。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产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整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整理范围。

根据《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逐项讨论和整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安排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的编撰、废止情况。

国务院确定清理的重点是,违反平等保护各种全制经济主体产权、录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和居民房地产交易等民事主体产权行使的规定,以及市场准入、生产要素采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

早在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用完整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印发,文件确定要求,健全以公司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法为中心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一研究整理废止全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部门规章和规范

因此,《通知》的整理要求,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第一份复印件与《意见》相抵触或者与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废除; 复印件部分与《意见》不一致或者与保护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修订。 必须修改、修改和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依法配置产权保护。

“国务院排查有违公平的产权保护文件 歧视性规定将要点清理”

并且,国务院确定了清理职责,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部门共同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制定部门被取消或者职权调整的,继续由行使该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整理意见和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务院排查有违公平的产权保护文件 歧视性规定将要点清理”

另外,国务院在《通知》中进一步设定整理截止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在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整理结果报送国务院,报送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年8月底前按照立法程序向国务院提交法律、行政法规的整理意见、草案的编制和证明,并报送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应当在年12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排查有违公平的产权保护文件 歧视性规定将要点清理”

国务院强调,清理滞后、影响产权保护任务的措施执行比较有效的,应当依法依照规章承担解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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